去年10月,我先生因重症肌无力住院,上卫生间时,上了二个抬阶后摔倒在对面的沐浴房的门槛上,造成严重脑外伤去世(淋浴房与大便器之间的距离太短)。出事后我们发现在医嘱单上有“上厕所要当心,勿摔倒”。住院告知书第十二条是后来用另外的笔写的“不能上厕所”。但当时医生根本没和我们讲过不能上厕所,1个月时间内,我先生每天上厕所,医生护士也从没有制止过。卫生间的淋浴房也是医院私自建的,没有批文的,沐浴房与大便器之间的距离也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。上法院打官司时,医生说我先生是重症肌无力,不是医院的责任。是我先生自己不当心摔的,是他自己的毛病造成的。
我不明白,既然我先生是重症肌无力,而且同时住院的都是这个病,为什么医院还要建这样一个对患者的生命权构成严重危害的设施?为什么在这样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制止过?真的有过这第十二条吗?难到医院没有责任吗?
我先生的去世对我们亲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,我的儿子才4岁,公公婆婆已经60多岁,而且只有我先生一个小孩(我先生是第一代独生子女)。
请有懂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了!